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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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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經營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註銷其執照。
一、一年內經警告二次者。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之一而未辦理負責人或從業人員變更者。
三、違反第十八條未經核准而任意拆遷或停止經營者。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