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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申請核發、換發、補發架設許可證或執照,應繳納證書費或執照費。其數額由本會定之。
依前項規定徵收之證書費及執照費,其徵收及支出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政府機關設立之電視增力機、變頻機及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免繳納證書費或執照費。但應依規定辦理核發、換發、補發架設許可證或執照手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