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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電信線路與供電線路共架一桿或交叉時,供電線路應設置在電信線路上方
,但交叉時,供電線路之電壓在七、五○○伏以下,其安全設備並經加強
,而供電線路與電信電纜交叉垂直之距離,電力電纜在四十公分以上,高
壓絕緣電線在八十公分以上者,得由雙方架線單位變通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