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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架空電信及供電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共架電桿線條數量應按雙方之實際需要而定。在不能維持第二十條之距離
,或第二十二條之高度,或第二十三條之橫向位置時,應將電桿加高,以
求適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