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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租用長途電路按交通部出租國內電話電路實施細則規定,及雙方協議之優
待規定計費,租費由國防部統籌給付。
各軍事機關部隊如為演習或特殊任務需要,臨時租用長途電路者,可由各
軍種總部逕洽電信管理局辦理,按當時規定之長途電話尋常叫號價目,每
日以六十次計算,給付租費由租用單位自行以配額內軍事報話點券或現金
繳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