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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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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使用軍電紙發電,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電信局拒收其電報或退回更正:
一、密碼軍電電文內,雜用外國文,括弧、數字或其他符號未經譯成密碼
者。
二、軍電紙漏蓋印信或未簽署發電機關名稱與未蓋發電機關主管長官官章
及發電人名章者。
三、發電人級職姓名未經切實填明者。
四、未經譯電人員蓋章者。
五、軍電紙格式與製發機關不合規定者。
六、軍電紙未經編號或未填明有效期限者。
七、發電日期已逾軍電紙有效期限,或所填有效期限有塗改形跡者。
八、發電機關電碼繕寫不清致不能辨識者。
九、發電機關或人員不照定章付費要求短欠經解釋無效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