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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使用電信局報話電路費用,由國防部在年度軍費事項內編列軍電報話費預
算,協調交通部按照預算額由交通部印製軍事報話點券,經國防、交通兩
部會章後,送由國防部按季配發各軍事單位使用,各級單位配發軍事報話
點券時,應將券別及編號登註,以供查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