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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軍事電報非因時間性短促之重要事項,不得發寄,其電文應力求簡明,一
切不必要之字句,均應刪除,每份電報之字數最多不得超過四百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