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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軍電紙不得用以拍發私電,電信局對於涉有私事嫌疑之軍事電報應隨時認
真查察,必要時得向發報人或收報人索閱密碼本,如發覺確係私事者,應
即扣發,扣轉或停送,並將原電呈由交通部轉送國防部究辦,同時加倍追
收報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