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8 04:02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公差人員如因任務有拍發電報需要時,得由其本單位主官向主管單位估計
具領軍事紙及軍事報話點券備用,俟公畢銷差時,將實際使用數量、編號
、發往地點、日期、機關受電人及事由,併同剩餘電紙及軍事報話點券,
呈由其主官轉送主管單位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