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7 04:1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前條以外之軍事機關或部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呈奉國防部核准得製發
軍電紙。
一、軍事機關或部隊之職權相當於各總部者。
二、前方或敵後部隊。
三、交通特殊困難地區之軍事機關或部隊。
前項核准之機關,由國防部通知交通部查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