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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電紙由左列各機關印製,並轉發其所屬單位使用。
一、國防部。
二、陸、海、空、聯勤各總部。
三、總統府機要室。
四、警備總司令部 (含軍管區司令部) 。
五、憲兵司令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