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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國防部對年度軍電報話費各項使用賬冊,清單,統計表,及收回之軍事報
話點券等,除憑藉支付之各月總賬單,須保存滿五年外,其餘均保存至全
年度各項費用結竣付訖後銷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