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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信代辦處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代辦處由管理局統一管理,並得指定相關電信局為指導局就近指導監督之
。
代辦處應接受前項指導局之指導監督,對於業務上發生疑義時,得利用公
務電話向指導局詢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