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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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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用戶填具申請書時,應敘明左列事項:
一、用戶中、英文名稱。
二、裝機地點。
三、租用設備。
四、租用期間。
五、擬選用用戶自動回答電碼英文字母。
六、用戶現已裝用通信設備之種類與數量。
七、其他可供電信局參考之資料。
前項內容如有變動,須向電信局申請更新,並經電信局同意後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