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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記帳用戶如欲停止租用電報交換業務設備,得於結清報費後,憑電信局發
給之預存電報交換業務保證金收據,在背面蓋妥用戶印章並註明「退還各
費收訖」及日期,申請退還預存電報交換業務保證金,其退還之預存電報
交換業務保證金,概不計息,並應同時繳還電信局發給之「電報簽收簿」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