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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電報交換用戶號碼,由電信局按照各電報交換區別以五位阿拉伯數目字編
定,配賦電報交換用戶,不辦理用戶選號業務。各主要電信局之電報交換
用戶號碼分配表如附件一,電報交換業務區域劃分表如附件二。
(備 註:附件一、二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7025-17026 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