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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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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用戶如有左列情形之一,電信局得請其覓具殷實舖保一家,負責保證代付
用戶應繳之機線設備賠償費及其他欠費。
一、用戶因使用不慎,致使租用電信局之各種機械設備發生嚴重損壞一年
內達三次以上者。
二、用戶未依照限期繳納各項費用,經電信局予以停止使用一年內達三次
以上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