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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有關機線設備限由用戶自用,不得供他人使用或
接受他人之委託,代為傳遞電報,更不得藉此向他人收取費用。旅館業代
其經登記之旅客拍發電報者不在此限。但電信局認為有必要時,該旅館應
隨時提供發報旅客之完整資料,包括姓名、國籍、護照號碼、職業、國外
地址及電報路由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