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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有關機線設備之租費,應自裝妥次日起計算,停
租日之租費免計。
前項出租機線設備之起租月及停租月實際租用日數不足全月,該月之租費
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但裝用不滿一個
月即行拆機者,概按一個月收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