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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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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用戶租用機線設備,除一次繳付裝接各費外,應依左列規定每月繳付月租
費:
一、電報交換專線月租費:電報交換專線在市內電話基本營業區域內者,
不論實際線路長度,每對電報交換專線月租費,概按左列統一里程計
收:
(一) 人工電話局:統一里程為二公里,其月租費為新台幣二○○元。
(二) 自動電話局:統一里程為三公里,其月租費為新台幣三○○元。
(三) 大電話區基本區:統一里程定為四公里,其月租費為新台幣四○○
元。郊區:統一里程,定為六公里,其月租費為新台幣六○○元。
(四) 在市內電話基本營業區或大電話區之郊區以外之電報交換專線,除
區內部分仍按上述規定計費外,其區外一段線路月租費,不分局等
類別均另按實際線路長度,每半公里加收新台幣五○元。
二、國內電報電路月租費:電報交換專線必須連接國內電報電路至電報交
換區中心局時,其國內電報電路之月租費按照「國內長途電話電路及
電報電路出租業務實施要點」規定計收。
三、電報交換用戶設備月租費:每套新台幣二、五○○元。
國際及國內電報交換用戶設備,電信局得按用戶每日平均使用時間或其他
實際需要情形,調度適當程式設備供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