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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數據通信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用戶申請或租用數據通信業務各費,應在電信機構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
,逾期未繳者,電信機構得註銷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並限期清繳
,逾期仍未照繳者,視為退租,電信機構得逕行拆除其機線設備,並追繳
各項欠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