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8 22:3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數據通信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用戶租用電信機構之數據通信設備,應由用戶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毀損
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電信機構所定價格賠償。用戶申請
拆、移所租數據通信設備後,在電信機構未拆、移前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