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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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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數據通信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出租數據電路以用戶單獨租用為原則。但特殊性質或經交通部許可經營電
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用戶得申請為共同使用。
前項特殊性質共同使用戶僅可傳遞租用戶、共同使用戶之間有關之數據,
不得代他人傳遞信息。
經營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用戶,應按其申請內容使用電路,不得作單純之
轉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