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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一般租用之長途電話電路租費按月計收,其起租月及停租月之租費,每日
收取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
臨時租用之長途電路電話租費,按一般租用者加倍計收,並按日計算,即
每日以全月租費十五分之一計收,但最多以收取相當於一般租用者一個月
之月租費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