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30 05:4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長途電話電路之月租費,以一般租用、全日使用、電路兩端均連接電話機
,不作特別用途,並由用戶單獨使用者,為計價基準。
部分時間使用,電路兩端連接電話機以外之設備,作特別用途或共同使用
之長途電話電路,分別按前項基準之加減百分比計收月租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