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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2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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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用戶租用長途電話電路,得申請為左列特別用途:
一、互接使用:租用電路二路以上,互相連接使用。
二、交替使用:租用電話在通話時間以外,改作電報及傳真使用。
三、分歧使用:租用電路之一端或二端,加裝市內電路一路或多路使用。
四、混合使用:租用電路同時作通話及通報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