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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電信機構對於租用長途電話電路及設備之申請,在不妨礙長途電話、市內
電話、電報、數據通信等公眾通信業務,並有多餘電路可供出租者,應予
接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