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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6 條
電話設備起租月或停租月之當月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其每日租費以
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但起租日至停租日間不滿一個月者,除本規則
另有最短租期規定按其最短租期計費外,應以一個月計收租費。
電話設備之租期,本規則未規定最短租期者,電信總局得視其業務性質另
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