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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4 條
市內專線線路月租費以每半公里為一計費單伅,不滿半公里部分,以一計
費單位計收,其最低起租計費單位,按當地電信設備情形定之。
臨時市內專線線路不定最低起租計費單位、其租費依前項計費方式按日計
收,租用期間不滿十日者,以十日計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