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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5 條
用戶申請暫停通話或暫拆話機者,應繳納暫停通話或暫拆施工費。在暫停
通話或暫拆話機期間須繳納通信網路月租費,委託電信機構代維修屋內配
線或租用電信機構電話機者,屋內配線維護費、電話機月租費仍須照繳。
暫拆話機復裝時須重行佈設全部線路者,照宅外移機收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