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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0 條
申請裝置獨用電話、專用交換機之中繼線及長期市內專線者,應繳納裝置
費、工料費及保證金。但其終端設備係由用戶自備者得免繳納保證金。
申請租用前項以外之市話業務者,應視業務種類分別繳納接線費、設定費
、工料費及保證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