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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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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電話號碼由電信機構就移裝地址所屬之交換局號碼,參酌話務負荷,依序
支配。
用戶如欲自行指定電話號碼或更換電話號碼,並經電信機構認可者,應繳
納選號費或換號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