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21:3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宅外移機因新址機線缺乏,不能在短期內照移者,電信機構應將原因通知
用戶。用戶必須在移機前遷離原址者,得先約期免費暫行拆機,在暫拆期
間停收月租費。但原址電話線路概不保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