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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專用交換機之分機以裝設於同一用戶同一建築範圍內為原則。如屬同一用
戶而另一建築範圍內裝設宅外分機者,其與總機間線路應向電信機構租用
市內專線。但基地台之裝設位置及通信範圍,應以同一用戶同一建築範圍
內為限。
在同一建築範圍內裝設分機及基地台而非同一用戶使用者,應申請合用中
繼線。
同一用戶同一建築之範圍,由電信總局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