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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申請合用電話或同線電話者,須與原用戶會同申請。
合用電話之合用戶以二戶為限,並須與原用戶在同一宅內。但分在內部相
通之相鄰建築物內者,亦得合用。
同線電話之同線戶,以一戶為限,由電信機構依配線及通話量許可情形裝
設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