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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市內電話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0 條
私裝同一用戶使用之專用交換機基地台、宅內分機經查獲者,應向電信機
構補辦增裝基地台、宅內分機申請手續,其私裝之基地台、宅內分機依規
定不能自裝者,應另繳付接線費,由電信機構換裝局方設備。不願補辦增
裝申請手續者,應立即自行拆除;如不拆除或拆除後再行私裝者,即予停
止中繼線之通話,俟拆除後予以復話。
私裝非同一用戶之專用交換機基地台、宅內分機者,均按前項規定處理,
其須繼續使用者,並應補辦中繼線合用手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