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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 56-1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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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