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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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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及服務年資等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並每年定期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名冊資料報交通部備查。
中華郵政公司依前項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十七條規定,如有違反者,應於二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