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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 4 條
郵政儲金投資國內外上市(櫃)股票之限額如下:
一、股票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郵政儲金百分之十。
二、每一發行公司之股票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郵政儲金百分之一及該發行股
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