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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內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國內快捷郵件除因郵路發生阻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外,如有延誤,經
查明為郵局之過失所致者,原寄局應憑寄件人之交寄執據或相關封皮退還
已付快捷郵資之全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