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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內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國內快捷郵件不得裝寄禁寄物品,並不得寄遞洩露國防機密或傳遞反動文
件及違反國策之資料。郵局得於收寄時請寄件人開拆查驗,或於投遞時請
收件人開拆查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