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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內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郵件在國內指定之地區間互寄,以最快捷方法處理,期於約定時間內送達
收件人者,為國內快捷郵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