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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際快捷郵件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快捷郵件之交寄分定期與不定期兩類。定期交寄者,寄件人應向辦理該項
業務之郵局申請訂約,自簽定合約之日起滿二十天後,依約向指定之郵局
窗口交寄。不定期交寄者,不須預先訂約,得向任何指定收寄快捷郵件之
郵局窗口交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