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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代辦所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代辦所經理及其所雇工作人員辦理郵政業務或事務應給予酬金或津貼,其
給予標準由郵政總局定之。
前項酬金及津貼由管轄郵局核計後,通知代辦所領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