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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代辦所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代辦所出售之郵票、明信片、特製信封、郵簡、郵政禮券及印花稅票等,
均應向管轄郵局請領,並照票面價值或規定售價出售,不得經售或收受其
他來源之票券,或擅自提高售價,亦不得接受以任何郵票請求掉換或兌給
現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