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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交通部對審驗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實施監督稽查。
前項監督稽查有缺失之情形者,審驗機構應依交通部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得廢止其全部或一部之審驗委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