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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 3 條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應經專業訓練機構實施完成本訓練之初訓課程,
始得參加筆試測驗,經測驗合格後,發給有效期間二年之初訓訓練證明書
。
取得初訓訓練證明書者,於訓練證明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應經專業
訓練機構實施完成本訓練之複訓課程,並於測驗合格後,始得換領有效期
間二年之複訓訓練證明書。複訓訓練證明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換發,亦同。
訓練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一。
圖表附件:
附件一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格式.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