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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站)附設收費停車場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車輛使用人進入計時收費停車場停車(即設置收費停車場之監理所、站),其停車時數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收費。停車時數逾一小時以上,其超過之不滿一小時部分,如不逾三十分鐘者,以半小時計算;如逾三十分鐘者,仍以一小時計算收費,其各項收費基準如下:
(一)機車每小時為新臺幣十元。
(二)小型汽車(九人座以下)每小時為新臺幣二十元。
(三)大型汽車(十人座以上)每小時為新臺幣四十元。
前項所述每小時計費方式係指車輛進入停車場地停放使用乙次而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