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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汽車駕駛人依本辦法規定領有一年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於有效期間屆滿時,依下列規定換發新照:
一、領有駕駛執照期間,無依本條例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及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記點情形之一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後,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
二、領有駕駛執照期間,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記點情形之一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後,再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一年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